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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儿子多次强奸生母,父亲雇凶杀子,被抓声称:不后悔他死有余辜

2023-08-03 01:09:21 来源: 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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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亲下定决心杀害了他亲生的儿子,这让人不禁思考他经历了什么。就连虎也不会吃自己的子女,那他为何会做出这样的行为呢?在审讯中,他毫不悔改,坚信儿子的死是理所应当的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案件概述:

这起事件发生在四川,犯罪嫌疑人姓蒋,与妻子姓张,育有一个名叫张超的儿子。张超一直以来都让蒋和张感到担忧,他游手好闲,不肯做正事。

此外,令人难以置信的是,张超竟多次对自己的亲生母亲张某进行不良行为。张某虽然痛心不已,但一直没有敢告诉蒋。

当蒋某发现事情的蛛丝马迹后,多次劝告张超,却始料未及地遭到张超的殴打。蒋某认为张超已经变得无药可救,于是决定对自己的儿子采取行动。

他与两名老友合谋,以介绍女朋友给张超的借口,诱骗他来到大竹县一个偏僻的石材厂。随后,三人对张超进行殴打,导致他失血过多而死,然后将尸体埋藏在石材厂内。

几天后,厂内的工作人员在石块下发现了一具男尸,立即报警。警方经过多方调查走访,在当地村民的指认下确认了死者身份,但始终没有找到线索,因此警方推断死者可能不是本地人。

随后,警方仔细调查了当地客运车站的监控视频,最终找到了凶手。在审讯中,蒋某及其同伙承认了罪行,并坚称不后悔。他们声称,张超多次对他的亲生母亲强奸,因此他的死是应有的惩罚。

警方在向张某核实后证实了蒋某的说法,确实发现张超多次强迫与张某发生关系。最终,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,其他两名共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和十五年有期徒刑。

以案释法

(1)张超多次对他的亲生母亲进行猥亵行为,与其发生性关系,这些行为都有哪些过错?

首先,张超多次与张某强行发生性关系,明显违背了女性的意愿,这属于强奸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的规定,犯强奸罪的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如果张某在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,张超将面临监禁的后果。此外,奸淫自己的母亲的行为已经具有恶劣情节,判罚可能会更加严重。

在法律制裁之外,从伦理和道德角度来看,张超的行为也是非常恶劣的。伦理道德是人们相互相处的道德准则,强奸亲生母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伦道德和社会公德。

(2)得知儿子多次强奸张某后,蒋某一怒之下将张超杀害,罪在何处?

不考虑蒋某杀人动机是否正当的判断,蒋某及其朋友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张超死亡的客观事实。因此,蒋某和他的朋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故意杀人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,包括死刑、无期徒刑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等。

在本案中,蒋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,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动机构成了“故意”。警方在现场勘察中发现,张超的颈部、头部等关键部位都有钝器击打的痕迹。

可见,蒋某等人在作案时的主观目的就是造成张超死亡的结果,并非过失造成的。因此,蒋某按照“故意杀人罪”的标准被判处刑罚。

而蒋某的两名同伙属于从犯,根据《刑法》第27条的规定,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。应当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罚。这两人分别被判处了十三年和十五年有期徒刑。

(3)尽管强奸母亲、殴打父亲等种种行为使张超罪大恶极,但蒋某将其杀害也是出于保护自己妻子的目的,这是否属于义愤杀人?

蒋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,这是不可否认的,但在故意杀人罪中,也存在防卫过当杀人、义愤杀人、激情杀人等情形。义愤杀人是指被害人的行径极端恶劣,达到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。

义愤杀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帮助他人摆脱困境,可以说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正义和社会道德秩序。

在此案中,张超生前游手好闲,不务正业,还殴打过自己的父亲,甚至强奸了自己的母亲,种种行为已经引起了公愤。因此,蒋某杀害张超的行为理论上可以归类为义愤杀人。

根据法院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的规定,对于因家庭、婚姻、邻里等矛盾而引发的犯罪,以及因被害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犯罪,应当适用宽大处理措施。

基于这一点考虑,法院对蒋某的刑罚可能过重了。然而,案件公开的信息有限,我们无法得知案件的具体细节,因此无法做出确切的评价。

但可以确定的是,张超的行为确实激起了公愤。一旦该案曝光,网络上几乎全都是对张超的谴责。很多人为蒋某辩护,认为他是在行使正义。然而,张超的死亡是客观事实,蒋某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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